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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二章日常监督

第三条谈心交心。学校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要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班子成员之间每学期谈心谈话一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招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后勤、医院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每学期要进行重点谈心。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应与本部门或单位班子成员谈心一次。

各级领导干部之间应结合日常工作就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做到即时提醒。

第四条询问提醒。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以上问题的,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及时询问提醒。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上问题的,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要及时询问提醒。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存在以上问题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询问提醒。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提醒。

第五条 点名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点名批评。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以上问题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进行批评。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上问题的,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进行批评。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班子成员存在以上问题的,由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

第六条有反映谈话。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应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涉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进行。

涉及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也可视情况,由纪委建议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进行,谈话情况要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的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七条函询说明。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的,可按照《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试行)》或《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组织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对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还要对其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因存在一定问题或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三章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

第九条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校党委或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要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或要求。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纪委全会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或纪委派人参加。对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班子其他成员,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或纪委派人参加。对其他干部和党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参加。学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也可根据各自工作规定经批准后开展诫勉谈话。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应存入组织部干部工作档案或纪委的信访档案。诫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通报批评。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纪委全会决定,形成书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三条党纪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严肃审查、纪法衔接

第十五条突出惩处重点。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第十六条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切实履行责任。学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日常与干部的谈心、提醒等活动应记入《同济大学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记录册》,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学校基层党组织应牢固树立四种形态践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贯彻落实。

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基层纪委要协助和配合同级党委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各级纪检干部要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八条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民生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十九条注重宽严相济、教育转化。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下列情形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

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