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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19〕113号)同济大学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9-10-23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引导教师牢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循教育规律,注重高线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外部约束激励与内生道德养成相结合,引导全体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以律己、为人师表。对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同济大学全体在职教师,其他在职人员、博士后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清单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教材、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五)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所列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推免直升研究生、就业、奖(助、补)学金、发展党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八)未将主要精力投入教育教学,擅自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九)在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将师生关系变为人身依附关系等;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十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四)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影响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视情况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视情况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已获各类人才称号的,视情况报请相关授予部门撤销其人才称号。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各二级单位(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线索后,应第一时间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

(二)研判。党委教师工作部部务会进行研判,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2.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3.属于违反党规党纪范畴的,交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4.属于其他师德师风失范范畴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

(三)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按如下程序处理。

1.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所属二级单位(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核查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研判,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举报人。

2.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确定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认真调查、细致取证,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终结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调查组每位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3.审核。调查结束后,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审核组,审核组由未参与案件调查的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审核组须认真复核,撰写审核报告,审核组每位成员须在审核报告上签名。

4.处理。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监察处和相关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教师工作部为秘书单位。

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移交学校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进行处理;须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处理。

(四)告知。根据处理种类,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处理文件,文件发布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教师本人。

(五)复议。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师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通告。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归档。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部门)负有对本单位(部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监督职责,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和舆情快速反应应急预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部门)和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二级单位(部门)如反复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相关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并引以为戒,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有效。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坚持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教师的关心和关怀,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