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同济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第3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同济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同济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人才工作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决策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高效推进,依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学校实际,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尊重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促进校内各相关部门恪尽职守、协同配合,形成人才工作的合力。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落实学校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研究和制定学校高层次人才总体规划和人才引进、培育、评价、考核等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
(三)审定各学院、相关学科年度高层次人才总体规划、招聘计划和培养计划;
(四)审议校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校内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五)阶段性听取院系等基层单位人才工作总体情况汇报以及对学校人才工作的建议;
(六)统筹协调督促校内各部门及单位协同推进学校人才工作有关决议的落实;
(七)人才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济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以下简称“校特聘小组”)是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授权,负责正常评聘时间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特别评聘。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聘任的部分岗位(如同济特聘教授岗位、青年百人计划A岗等)受聘专家,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校特聘小组评聘通过后,报高评委审定。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组织副书记、分管人事人才副校长、分管科研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文科副校长、分管医学生命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分管外事副校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列席会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双组长制。
第十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挂靠人事处),具体落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统筹协调全校人才工作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人才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具体议题时,可通知相关职能部处、学院负责人列席该项议题。
第十二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和人才办提出,经人才办审核汇总,并提请分管人事人才副校长审阅后正式列为会议议题;
(二)由人才办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议题内容,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
(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针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归纳总结,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四)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人事人才副校长审阅,并经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后,人才办可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或通讯审议等方式征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相关会议议题的意见。通过该方式形成的会议决定或决议应在下一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经小组成员审阅无异议后由分管人事人才副校长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人才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及时反馈、汇总落实情况,并向下一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人才办。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泄露会议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同济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