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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各单位:

根据《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办【2013】3号),由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审定,经主管校长批准,现将修订的2013年《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二○一三年九月 十 日

主题词:人事 职务 评聘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10 日印发

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根据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教人【2007】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济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24号)、《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3)101号文)、《关于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及岗位数额的批复》(教育部教职改办(200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资队伍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及教师职业发展需求,特制定《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改革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强化岗位聘任与管理,适时调整评聘条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与激励机制。

2.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应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按照岗位需求及要求,严格评聘。

3.应加强对聘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以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强化聘任及考核,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促进师资队伍的健康发展与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二条 评聘系列及学科范围

1.我校组织实施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含设计)、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等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已实行“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中、初级职务以及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只进行聘任。

2.我校具有正、副高职务评聘权的学科范围目前为:数学、物理学、化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

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讯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艺术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体育学。

我校还具有副编审、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第三条 各类人员的聘任程序

1.凡属我校在编在岗的专技类岗位人员,符合《同济大学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无责任事故、无党纪行政处分,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均可按规定申请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校外应聘人员应通过海内外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其中,属于高层次引进人才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具体规则见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补充说明”中“关于引进人才特别评聘办法的说明”。

3.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校后仍然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在所在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重新参加竞聘。具体按照《同济大学关于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意见》(同人师[2006]4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4.委托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在我校工作的派遣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原则上应社会化归口评审,在我校进行评审属于“委托”性质的资格评审。

5.卫生技术系列人员按行业化管理,由上海市卫生系统进行资格评审,学校实施推荐与聘任。

6. 高等研究院聘用的研究人员按照学校批准实施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执行。

7. 为推动试点学院(含土木学院及其它校内试点单位)建设,学校鼓励相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的内部改革,先行先试,但改革方案须报请学校同意后,按照批复实施。

8.中初级职务认定及“以考代评”人员职务聘任,见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补充说明”中“关于中初级职务认定及“以考代评”人员职务聘任的说明”。

申请者须个人提出申请,经相关评聘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聘任。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

师德师风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各类高、中、初级职务的评聘必须严格坚持政治思想标准,对照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进行全面考核。各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考核,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根据组织部下发的师德师风考核表的内容,全面考核,认真填写,申报对象的师德师风表现考核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外语考核

按照《关于发布<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外语考核暂行办法(2007修订版)>的通知》(同人师[2007]16号)执行。

第六条 代表性学术成果专家鉴定

1.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代表性学术成果应有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二名为外单位专家)进行鉴定。

2.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中如有二个“未达到”,申请者当年度评审程序即告终止。再次申报须有自上一次申报以后增加的符合“必备条件”的新材料方可进入同行专家鉴定程序。

3.对具有特别突出学术成果的应聘者,实行代表性成果专家审核制。

具体见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补充说明”中“关于代表性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规定的说明”。

第七条 评聘组织

1.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其申报材料经岗位聘任单位预审后,提交学科评审小组进行评议,通过后报学科分委员会评审,再报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简称高评委)审定。

2.各级评审组织的职责、组成和评聘规则,详见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补充说明”中“关于评聘组织机构、职能和评聘规则的说明”。

第八条 评聘纪律

1.申报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同行鉴定专家说情或打探内部讨论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2.申报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如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取消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评聘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有关申报人员的说情或游说,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内部讨论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评聘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评聘费用

1.校内人员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评审费,所交纳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支付各级评聘组织开展工作的费用。校外应聘人员不需缴纳评审费,相关支出由学校承担。

2.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支付专家鉴定费用,由申报者自理,人事

处代收代支。校外应聘者的专家鉴定费用由学校承担。

3.校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标准暂定为:高级职务400元,中级职

务200元,初级职务100元。专家鉴定费按300元/套代收。

4.企业编制及委托评审人员的评审费用,视上海地区当时情况参照上海

教育评估院标准收取。

第十条 评聘时间

1.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遵循动态评审与定期评聘相结合的原则。

2. 面向校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在每年9月中下旬启动,12月

31日前完成。

3. 面向校外应聘人员的评聘可由各岗位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年度专

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控制额度内,常年滚动进行,但应事先应向人事处提交评聘方案并报校人事安排小组核准后,由岗位聘任单位所属的学科分委员会组织进行。

4. 高层次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校人才办负责,由专业技

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进行评聘。

5.每年内各次评聘的结果都须提交当年度校高评委审定后方可实施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期限与考核续聘

1.经校“高评委”评聘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与学校签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协议”后实施岗位聘任。

2.对新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固定期限聘任,首次任期一般为3年。

任期届满后,受聘人员将按照“聘任协议”的内容接受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低聘、缓聘、解聘或转岗,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考核续聘时同时申报高一级专技职务,续聘考核及晋升评审须同时进行,如申报高一级专技职务获得通过,则自通过之日起聘任高一级专技职务,且原职务聘任期限自动续聘顺延至高一级专技职务聘任之日。

4.因转岗、分流派遣到其他法人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获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须在两年内与学校签约派遣,过期后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学校成立争议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等,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补充说明

附件二:同济大学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

附件三:同济大学专业技术岗位中、初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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