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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9-11-1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按照“五个要严”(检查要严、执法要严、整改要严、追究责任和处罚要严、各项制度落实更要严)的总体要求,根据《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济保[2018]3号)和同济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承诺书,结合机关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责任划分,切实加强对机关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组织,切实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机关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坚决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全面依法依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各项举措,防止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校园安全和谐发展。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全面加强新时期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机关党委书记履行机关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机关党委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机关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机关党委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巡查和考核制度,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六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工作,强化应急值守,确保有备无患。持续推进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整改和消除,推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加强与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形成议事和处置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完善机关应急求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快速应对突发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第九条    充分发挥宣传媒介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机关教职工依法治理和安全管理的能力,积极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条    机关党委对行政南北楼宇进行节假日前的定期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确保楼宇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法律、法规规定。

 

本细则经机关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