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同委〔2017〕143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党费收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各基层党(工)委、直属总支(以下简称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初以当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缴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党员应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对于流动党员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在外出差较多或行动不便的党员,党费可以通过相关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纳。
各类党员的党费核算方法如下:
1.在职教工党员
党费交纳基数为每月工资性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贴公积金1和贴公积金2。扣除项包括扣养老保险、扣医疗保险、扣失业保险、扣职业年金、扣公积金1、扣公积金2、绩效工资额度抵扣(绩效扣减)和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工资采取年薪制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年第一个不兑现年终绩效月份的薪酬收入为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年内一般不动;兑现年终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离退休干部、退休教工党员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教工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津贴、补贴。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对于难以区分离退休费或养老金的基本部分和津贴补贴部分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以离退休费或养老金的30%作为党费交纳基数核算党费。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3.学生党员
在校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其他党员
学校有关企业单位、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的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党费交纳基数核定方法,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二、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开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基本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的基本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具体使用项目
在遵循上述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级党组织要划拨一定额度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二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留存比例
(1)在职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费留存比例:50%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上级党组织;20%由学校党委留存统筹使用;30%由二级党组织留存使用。
(2)离退休干部、退休教工支部留存比例:50%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上缴上级党组织;50%由二级党组织留存使用。各二级党组织可将留存的党费,定期拨给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2.留存党费的管理
(1)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2)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具体办法见《同济大学关于党费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细则》。
(3)二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组织部将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二级党组织要落实党费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到足额收缴、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把有限的党费真正用于党的事业的必要开支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