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
(同委发〔2017〕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字〔2016〕44号)精神,在互联网环境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明确学校各级党委、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级领导干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领导班子对学校和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方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所联系的学院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学校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及时向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三)统筹协调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体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注重通过培训学习和实践体验,提升党员干部的网络工作能力与媒介素养,鼓励党员干部积极学网懂网用网,占领网上舆论引导和思想宣传高地。
(四)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对各类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引导师生依法上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加强网络评论工作,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五)加强网络统一战线建设,凝聚人心。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师生等的团结联谊,加强线上互动、线下沟通,增进政治认同,实现正面发声。妥善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和学院两级网信工作体系。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力开展。切实解决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方面实际问题,加大在人才、教育、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网评员开展网上舆论引导的工作机制,在技术配备、工作时间、考核激励等方面形成制度。
第四条 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明确分管领导,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联动,明确网络工作和管理本单位新媒体的负责人,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党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师生的思想动态和网络参与情况要及时掌握。发生有关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时,立即向学校党委汇报。
(三)切实加强中心组和教职工理论学习,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认同和自信。坚持传统理论学习形式与运用新媒体相结合,实现多媒介传播联动,线下工作和线上传播整合协同,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及时学习领会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关注了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师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积极同不正确的网络思潮作斗争。
(四)组建一支包含班子成员、宣传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网评员等在内,既有专业背景,又掌握新媒体传播规律的工作队伍。加强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建设,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内容建设,把握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正向引领,发挥好网络的育人功能。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具体领导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文科的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党办、校办、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统战部、纪委办、学生(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文科办、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院、团委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宣传部,主任由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具体统筹协调组织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推进网上正能量传播,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健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建立网上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学校党委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情况,提出建议,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报上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传播,加强网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唱响主旋律,提振精气神。
(二)组织落实中央、教育部党组、中共上海市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针对校内不同的师生群体开展分众化、差异化、个性化传播,实现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
(三)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积极开展中国梦践行者、师德师风先进个人、“卓越奖”获得者、“感动同济”人物等先锋模范的网络传播和重要成就的网络宣传,积极开展网上理论传播、网络文艺宣传等工作。善用互联网语言和师生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宣传阵地。多样化呈现健康向上的内容,提升正面思想的抵达率和接受度,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四)指导推动网络评论队伍建设,加强网络评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等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政策、重大主题、重大活动网上评论引导工作。协调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以及重要网络舆情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评论引导。
(五)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技术体系、网络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件及有关应急工作。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加大网上重点突出领域舆情管控力度。加强对重点人物的网络言论和动态的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查处校内违法违规网上信息和网站,坚决封堵境外网上政治性有害信息,坚决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对学校师生实施渗透破坏活动。
(六)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加强师生思想动态调研和对涉及学校的网络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师生网络舆情动态。对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各种媒体形式正面应对,及时解疑释惑。做好重大专项、重大突发事件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做好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七)协调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积极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面向师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八)加强校内网络生态环境建设。广泛动员各职能部处、各学院、广大师生共同参与,推动学校网络文化、网络文明、网络诚信建设。加强对师生网民遵纪守法、网络媒介素养、网络安全等方面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师生的网络生活,引导广大师生成为网络文明的实践者、参与者和建设者。协调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规范校内网络社团组织发展。完善网络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健全网络辟谣机制。
(九)组织和指导校内各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规划建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技术管控系统建设,指导校内网站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对校内各门户网站和论坛、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强化对校内新闻信息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准入管理和教育培训。
第八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支持、配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新媒体等网络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通报;加强网上交流沟通和便民服务;加强本单位网络评论队伍建设和协助开展评论引导工作。定期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研判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应对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本单位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本单位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对本单位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本单位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