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改革发展,依据《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完成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二级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本单位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人事等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议题;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议题应采用无记名票决制的投票方式。
(四)开展提案征集工作,收集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在下次二级教代会上报告;
(五)监督大会决议与大会通过相关事项的工作落实;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上级安排,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参与评议并监督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七)根据上级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并每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支持行政领导代表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以及所在单位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等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按照分配比例在基层选举产生。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所)、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二级教代会代表也可以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应以教职工为主体,教学单位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70%。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政工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本单位主要领导可以不占代表名额,以本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治国理政新思想,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热心学校和本单位的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准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真实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四)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完成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态度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单位老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党外人士、学科带头人、学生和其他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原则上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但不得少于三十名。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组成范围,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教职工人数在八十人以下的单位须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行使与教代会相同的职权和任务,会议性质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教职工提议,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部门工会委员等为成员的筹备领导小组,由部门工会负责二级教代会会务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由部门工会提交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前,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代表产生、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工会是各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选举及换届筹备工作;
(二)负责二级教代会的会务工作,提出会议议题和工作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受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协助完成本单位民主管理相关工作,并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
(六)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教代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并报学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