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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19〕127号)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二级单位纪检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0-05-23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单位纪检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纪检组织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同济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纪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服务于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二级单位纪检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设立党委的各二级单位,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纪委”)。直属党总支应设立纪检员岗位,一般由总支委员会成员担任,分管纪检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纪委由本单位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二级单位纪委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人,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五条 二级单位纪委换届,与本单位党委换届同期同步进行,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

 

第六条 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人选,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按照规定选任程序任用。二级单位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调整、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七条 除担任纪委书记的班子成员外,二级单位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一般不兼任纪委委员。

 

 第三章  二级单位纪委的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协助本单位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向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督促本单位党委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科研诚信等教育。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对本单位选人用人、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评聘评审、学术科研、基建修缮、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作办学等重点领域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协助本单位党委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受理并核查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检举控告,及时报告重大情况。涉及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落实学校纪委转办、交办信访件的调查核实,配合学校纪委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完成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主持本单位纪委全面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第十七条 组织召开本单位纪委会,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决定本单位纪委年度工作、信访处置等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协助本单位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构建、完善“四责协同”机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加强本单位纪委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切实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认真执行《同济大学二级单位纪委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办法》,每年至少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2次。

 

第二十一条 完成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二级单位纪委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纪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需提前通知纪委委员,会议材料也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 纪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八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纪委会应做好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纪委会纪要。纪委会纪要经纪委书记审定、送纪委委员阅签后存档。

 

第六章  二级单位纪检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单位纪委工作的领导,实行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制度,加强对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干部的培训,把二级单位纪检干部纳入学校干部培训范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监督、执纪严明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建立和完善对二级单位纪委工作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委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纪委的领导,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二级单位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二级纪委书记不得分管、负责与履行监督职责存在明显冲突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党委在党建经费中为二级单位纪委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纪委工作提供良好工作条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纪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明显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掌握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或全面向学校纪委反映、报告的;

 

(四)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以案谋私,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纪检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