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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委〔2020〕44号)同济大学无党派人士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06-12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无党派人士队伍建设,规范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央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统发〔200714号)、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上海“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规范使用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委统发〔201845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统发〔2019142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意义和目的

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多党合作的人才库和蓄水池。高校无党派人士是高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科研、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高校的无党派人士工作,推进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对于夯实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团结更广泛的政治力量,凝心聚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和规范高校无党派人士的认定登记工作,有利于无党派人士的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有利于增强无党派人士政治上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强化无党派人士的责任和担当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在符合无党派人士认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成熟度、影响力、代表性,党组织对党内党外人才的统筹安排以及个人意愿等,予以认定登记。

三、认定条件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 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群众认可度高。

3.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领域、本专业和本职工作中有较深的造诣,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4. 社会责任感强,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热心为学校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热心社会活动,有奉献精神。

5. 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代表性较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资格条件

我校认定登记的无党派人士,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应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中产生:

1.已经作过各类政治安排、实职安排和社会安排的党外人士:

1)现任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市级及以上政府参事、文史研究馆馆员;

3)担任学校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

4)担任校级及以上统战团体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

2.重点联系和培养的党外人士(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学科带头人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学术造诣深厚,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的党外高层次人才;

3)个别政治成熟、业务突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党外人士,或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统战部重点联系范围的党外人士。

3.其他可以认定的党外人士。

四、工作程序

1. 时间安排。根据市委统战部要求,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工作。

2. 考察推荐。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照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条件,梳理本单位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推荐人选,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在征求本人意愿和对人选考察的基础上,填写《无党派人士拟认定人选信息采集表》,报校党委统战部。

3. 审查认定。校党委统战部汇总名单后,会商党委组织部,形成认定登记的初步人选名单,报校党委备案。

4. 告知本人。校党委统战部将无党派人士拟认定登记名单反馈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通过谈话等形式告知拟认定登记人选,明确其政治面貌为“无党派人士”,并提出相应要求。

5. 登记建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拟认定登记人员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报校党委统战部。统战部将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名单、《无党派人士登记表》报上级统战部门备案,并通知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更改认定登记人员的政治面貌。《无党派人士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校党委统战部留存。

五、政治面貌的变更、调整和撤销

1. 无党派人士如拟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事先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无党派人士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报校党委统战部同意后予以调整。

3. 如无党派人士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经报校党委统战部,可撤销其无党派人士身份。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校党委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