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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阅读次数: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同济大学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5月18日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133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2018年5月20日

同济大学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干部工作,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借调人员和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按照《同济大学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上级借调人员指中央各部委或上海市各委、办、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临时或短期借用、工资和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发放的人员;校外挂职人员指根据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挂职单位需要,由学校选派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挂职锻炼的人员;校内挂职人员指根据干部选拔、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由学校选派到校内其他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挂职工作性质和挂职干部实际情况,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设置挂职助理岗位,统筹学校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促进干部的交流和锻炼。

第四条 选派程序

党委组织部以及各单位和部门切实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派赴上级借调或校内外挂职。人选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参照《同济大学领导人员选拔人员工作办法》第七条。选派程序如下:

(一)上级借调人员、校外挂职人员选派程序

1.党委组织部汇总上级单位借调、外单位挂职需求。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对接到上级单位或校外单位直接联系的借调、挂职需求须首先报党委组织部汇总;

2.党委组织部推荐人选,或委托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人选;

3.推荐单位填写《同济大学借调、挂职人员审批表》;

4.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审批;

5.党委组织部按照审批意见批复相关单位。

(二)校内挂职人员选派程序

1.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拟定,或由基层单位推荐并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拟定校内挂职人选;

2.征求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3.拟挂职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同济大学借调、挂职人员审批表》;

4.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审批;

5.党委组织部按照审批意见批复相关单位。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一)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关系由学校和借调、挂职单位协商,一般全职借调、挂职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借调、挂职单位。

(二)借调、挂职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借调、挂职单位提供书面材料,明确延长期限。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批准。批准同意的,办理延期手续。

(三)借调、挂职人员在借调、挂职期间应保持与党委组织部和原单位经常联系,及时汇报工作。借调、挂职人员原单位应给予关心和支持。

(四)借调、挂职期满或提前结束借调、挂职任务的,应将工作总结、单位鉴定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五)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并履行选派、考核程序,且具有半年及以上时间的上级借调、校外挂职的人员或校内挂职满一年的人员,其借调、挂职经历列入干部履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视为管理经历。

第六条 相关待遇

(一)上级借调、校外挂职人员借调、挂职期间工资和津贴由人员原所在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二)校内挂职人员挂职期间工资和津贴原则上由人员原所在单位按原标准发放。学校和原单位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结果执行。

(三)沪外上级借调、校外挂职人员享受一定的住宿、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另文规定。

(四)沪外上级借调、校外挂职人员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借调、挂职期间,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返沪的,往返差旅费由学校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五)组织推荐驻外后备干部人选进京考试,往返差旅费、住宿费由学校报销。经组织批准的驻外后备干部出国前赴有关部委岗前培训、实习的,相关待遇按上级借调人员执行。

第七条 外单位来我校挂职人员的补贴由双方组织协商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另文规定。

第八条 学校安排经费关心借调、挂职干部成长。

(一)学校安排有关领导、党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赴挂职、借调人员单位,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的挂职人员单位进行考察、考核及慰问。

(二)定期以培训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对新选派的干部进行培训;对正在借调、挂职的干部了解其工作情况、生活实际,帮助解决困难;对完成借调、挂职的干部总结收获,改进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需要学校支出的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培训总结、考核慰问等费用从学校“领导人员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上级借调、校内外挂职人员管理办法》(同委组〔2016〕100号)、《同济大学助理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