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思想建设  >  学生思政工作  >  正文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1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济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12月28日

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及中央31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我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健全专职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激发专职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专职辅导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教师和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共青团干部。

二、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常规工作和创新工作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辅导员考核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研究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具体考核内容和详细指标见附件。

四、组织实施

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学工部、研究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辅导员考核采取所在单位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职能部门辅导员和学院辅导员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建立差异化评价体系。

辅导员应根据不同序列填写附件1-A、1-B、1-C、1-D:《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考核评议表》和附件2:《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成果汇总表》,由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考核。学院专职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进行考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考核与学院当年学生工作考核相挂钩;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辅导员由所在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考核;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正职进行考核。

辅导员所在单位进行评议前,应当通过工作述职、工作考评会、当面谈话等方式了解辅导员在考评周期内的工作情况,建立辅导员交流展示工作的机制。辅导员考核以每个自然年为单位组织开展,考核具体实施步骤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优秀比例为所在单位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20%,不满1人按1人计算或按照学生工作考核情况不作优秀评定(新入职的辅导员当年不纳入考核优秀候选范围)。

“同济大学年度辅导员考核优秀”辅导员候选人由各单位考核优秀者组成,分管副书记候选人根据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同济大学年度辅导员考核优秀”评选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以候选人工作实绩为重要参考,综合评定最终人选。

其中经认定,辅导员出现附件4《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负面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取消评优资格。

根据当年校级考核优秀辅导员的评定情况,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确定“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含提名奖)人选。学院专职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班主任等分序列按照一定比例参评。

考核结果将作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生工作部门及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适合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由学校或学院将其调离辅导员岗位。

六、绩效及奖励

专职辅导员考核绩效酬金基准数根据当年学校下拨标准执行,与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学校委派外出挂职的专职辅导员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核发;休产假(按时返岗)的专职辅导员按照50%的标准发放;本年度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按照50%的标准发放;转岗人员以岗位变动的学校发文时间为依据,按照月份计算;对其他特殊情况,经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认定后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核发。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扣除当年学生工作绩效津贴。

对获得“同济大学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辅导员按照《同济大学鲁班奖励金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细则》执行奖励;

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辅导员工作相关奖项,包括但不局限于: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奖)、素质能力大赛获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含“形势与政策”课)、资助育人先进个人等获奖者给予相应等级标准奖励。当年奖项范围由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认定。上海市级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4000元/人,三等奖3000元/人。不分等级按照最高标准执行,提名奖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他学生工作专项评优获得者按照具体专项工作奖励办法执行。本部分奖励由学生处每年单列至人事处统筹,由人事处统一进行绩效发放。

七、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A、1-B、1-C、1-D:《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考核评议表》

附件2:《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工作成果汇总表》

附件3:《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汇总表》

附件4:《同济大学专职辅导员考核负面事项清单》

中共同济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