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严格教职工招聘和准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招聘教职工应当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作为教职工招聘的首要条件。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态度、理想信念、遵纪守法、道德情操等方面。
第三条 考核程序及分工
(一)基本情况调查
1.由各基层党委对新招聘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情况(含海外经历)等个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2.各基层党委指派专人对新招聘教职工进行谈话,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书面记录谈话过程及内容。
(二)职能部门调查审核
1.新招聘教职工的海外学习工作情况、海外项目来源情况等由外事办公室调查,调查情况反馈基层党委。
2.新招聘教职工的网上言论由党委宣传部调查,调查情况反馈基层党委。
(三)形成考核结论
基层党委根据新招聘教职工的政治态度、理想信念、遵纪守法、道德情操等表现,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形成综合考核结论,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备案,作为教职工招聘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试用期考察
在新聘教职工试用期内,各基层党委应全面评价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对不合格者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考核由其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出具书面意见,由各基层党委负责。
第五条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各类教职工的招聘。2017年3月25日印发的《同济大学教职工招聘思想政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同委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