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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各单位:

《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27日同济大学2016-2017学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大 学

2017年4月26日

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同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满足人才培养国际化的需要,聘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遵守中国国家法律的国内外兼职教师,规范学校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聘任原则:

1.以德为先,兼职教师的聘任应严把政治标准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师德师风。

2.聘任工作应结合聘任单位的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促进学校的发展。

3.受聘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望。

4.优先聘任从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国内外专家、行业及企业界高水平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院(所)的高级专家。

5.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分类指导

第三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主要分为三类:

1.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该类兼职教师的聘任主要是为学校发展起顾问咨询等作用。

2.兼职教授。该类兼职教师的聘任主要是为了在其聘期内由其承担某一学科专业的部分教学科研任务,有关聘任单位根据其所承担任务情况,可给予相应的酬金。

3.一般兼职教师。该类兼职教师的聘任主要是为了由其参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聘任单位必须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包括:

(1)参加学校本科学生的相关课程教学,指导学生毕业设计、企业实习践习、就业实习、职业教育及咨询、工程训练等;

(2)联合指导研究生的企业实习及学位论文等;

(3)参与并支持联合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实验室、教学实训基地。参与并支持建设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4)指导学校青年教师的科研、工程实践活动,参与师资队伍建设,关心并帮助学校教师的“产学研践习”活动;

(5)积极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联合承担国家的重大攻关项目,解决企业急需解决的工程难题和工程科技开发项目。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要求

1.名誉教授:应是在相关学术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并且在国内外有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2.顾问教授:应是在相关学术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学术造诣高深,并能对学校学科发展提供咨询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3.兼职教授: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履行学校教授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行业中取得重要成就或业绩,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4.一般兼职教师:应具有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高的工程实践水平,并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人员。

5.外籍专家短期项目专家按照国家主管单位和同济大学外事办公室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年龄限制,兼职教授及一般兼职教师申请人,应为在职人员,原则上三年聘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申请聘任名誉教授,须先请示校长并征得同意后,再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按下列程序执行:

1.聘任单位应填写拟聘人员的“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并由聘任单位的党委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后出具书面意见。通过聘任单位党委思想政治考核的拟聘教师,经聘任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研究后,提出明确聘任意见。

2.通过考核及推荐的拟聘教师,各学院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专门报告人事处,并说明聘任的理由、拟安排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3.人事处为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的主管部门。聘任单位上报的材料经人事处审核后,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提出是否聘任的意见,上报学校主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4.聘任境外专家为学校兼职教师职务的,还须先经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签。

5.对于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聘任期限、待遇、知识产权归属和考核续聘。

1.聘任期限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不设聘任期限;兼职教授及一般兼职教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2.待遇

(1)对为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或兼职教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各聘任单位可以根据所聘任兼职教师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根据受聘人对学校工作的实际贡献,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付给相应的酬金。

(3)各聘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受聘教师提供必需的工作安全保障。

3.知识产权归属

(1)兼职教师在学校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聘任学术兼职职务成果,由学校和兼职教师共同享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申请专利和科研项目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是同济大学。

(2)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校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同济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同济大学。

(3)纳入“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兼职教师,其知识产权成果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及所享成果比例。

4.考核续聘

(1)对兼职教师实行聘期考核制,兼职教师聘任到期前三个月,各个聘任单位要对照聘任的任务与目标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经考核合格,申请续聘的受聘人员,由具体聘任单位于期满前提出申请报告,续聘材料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继续聘任。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3)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如有不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或有不当言论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与聘用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其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职务。

第九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以各聘任单位为主,学校统筹协调。各聘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经常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2日印发的《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同人师〔2012〕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同济大学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聘任登记表

2.同济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登记表

3.同济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登记表

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