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建设  >  人才队伍  >  人才管理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长聘教职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21阅读次数:

 

各单位:

《同济大学长聘教职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经同济大学2019-2020学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中共同济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第2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 济 大 学

2019年9月30日

同济大学长聘教职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贯彻落实中共同济大学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层次结构优化的一流高素质师资队伍,加强基础研究,力争在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上出更多成果,学校决定实施长聘教职体系建设。

第二条学校坚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以“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服务“双一流”建设为导向,以长聘体系改革为抓手,以“引高端、汇人才、稳队伍、强学术、重贡献、突特色”为主线,推进人才分类评价,进一步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形成良好的政策指导与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长聘体系严把选聘入口关,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尤其是本科教学工作考评,以国际一流学术标准甄选人才,按需择优、引育并举,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充足保障,打造一支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一流师资队伍。

第四条以建设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长聘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学科牵引、校院联动;统筹全局、重点推进”的原则稳妥开展。

第二章 长聘体系岗位设置

第五条长聘体系设置长聘、预聘两种岗位类型。

第六条长聘岗位包括长聘教授岗位、长聘副教授岗位。其中长聘教授岗位包括学术荣誉性岗位和一般长聘教授岗位。学术荣誉性岗位包括荣誉讲席教授岗位和特聘教授岗位。

1.长聘教授岗位

(1)学术荣誉性岗位

荣誉讲席教授应热爱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本研究领域有高深的学术造诣,为本学科的创立、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所在专业领域公认的一流学者,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申请人一般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相当水平的学科顶尖人才。

特聘教授岗位的基本要求参照《同济大学“同济特聘(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2)一般长聘教授岗位

申请人应热爱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学风严谨,活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其研究领域前沿取得国际同行认可的突出学术成就,具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教学和研究生培养方面表现优秀并取得重要成果,在所在院系的学科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达到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终身教授的水平。

2.长聘副教授岗位

申请人应热爱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表现优良并取得丰富的成果,在研究方面已取得具有较高原创性和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在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终身副教授水平。

第七条 预聘岗位包括预聘副教授岗位、预聘助理教授岗位,预聘岗位是对有潜力获得长聘岗位的教师所设置的预备阶段。

1.预聘副教授岗位

申请人应热爱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在研究方面已取得具有原创性和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和良好发展潜力,在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预聘助理教授岗位

申请人应热爱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能力,较强的创新活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可直接认定为长聘教授(荣誉讲席教授岗位);在岗的“同济特聘教授”,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者,经申报审定通过的,可聘为长聘教授(特聘教授岗位);“青年百人计划”A岗教师,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者,经申报评定通过的,可聘为长聘教授。

第九条特聘教授的相关规定详见《同济大学“同济特聘(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青年百人计划”的相关规定详见《同济大学“青年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第三章长聘体系岗位聘任要求

第十条长聘体系岗位的聘任要求由任职必备条件和工作业绩要求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任职必备条件主要体现学校对申请人在申请资格方面的要求,包含对师德师风、任职年限以及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要求主要体现各学科(学院)对申请人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的具体要求,各学科(学院)应以一流大学(学科)学术水平为标杆,参考其相应教职的学术标准,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任职必备条件的工作业绩要求,包含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业绩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一流大学建设情况及各学科发展情况,长聘体系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和工作业绩要求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在长聘体系岗位的评审中,申请人需首先满足任职必备条件和工作业绩要求,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师德师风高尚、教学贡献特别大、学术水平特别高的人选,学院可不局限于必备条件,向学校慎重推荐。

第十六条长聘教职体系教师须满足学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及所在院系制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

第四章长聘体系岗位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获聘长聘岗位的教师,在通过学校规定的年度考核、聘期评估后,原则上学校以长聘岗位聘任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获聘长聘岗位的教师,学校与其签订每五年为一期的岗位协议,对长聘岗位教师提出相应的工作任务与要求,激励教师保持学术活跃度。每个协议期结束时,长聘岗位教师需接受聘期评估,长聘教授如评估不合格将按长聘副教授聘任,长聘副教授如评估不合格将实行降薪处理等。

第十九条获聘预聘岗位的教师,每三年为一个聘期,最长聘任两个聘期。每个聘期结束时需接受聘期考核,通过第一个聘期考核者可申请续聘,预聘岗位教师应在两个聘期内晋升高一级岗位,如未通过聘期考核或两个聘期结束时未能晋升,不再续聘。

第二十条长聘体系岗位职务任期考核及续聘办法将另文制定。

第五章长聘体系岗位师资组成

第二十一条长聘体系师资来源有三类:校内原有体系的师资、长聘体系内师资、校外人员。

1.校内原有体系师资:原有体系的教师申请长聘体系岗位,需通过评聘程序;获聘长聘体系岗位的原有体系教师,若聘期考核不通过,将按照长聘体系岗位考核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可退回原有师资体系。

2.长聘体系内师资:已在长聘体系的教师,如通过聘期考核,符合长聘体系更高级别岗位的任职条件,可申请晋升更高级别岗位。

3.校外人员: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预聘副教授、预聘助理教授等岗位均可通过直接招聘的方式引进校外人员。

第六章相关组织职责与实施推进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全校范围内长聘体系的建设规划和推进方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全校范围内长聘体系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审定各分委会长聘体系岗位聘任工作业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长聘体系岗位人选,指导长聘体系岗位评审过程。

第二十五条各分委员会应在学校长聘体系岗位任职必备条件的基础上,指导学院制定长聘体系岗位聘任工作业绩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学术水平为标杆,参考其相应教职的学术标准,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从“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对长聘体系各级岗位制定不低于学校任职必备条件的工作业绩具体要求和任期考核要求。学院应负责组织本单位长聘体系岗位的申报工作,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任职必备条件和工作业绩要求的申请人进行推荐。

第二十七条人事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全校长聘制实施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聘教职体系实施推进,组织开展长聘教职体系评聘工作,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制定长聘教职体系各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考核组织和审核工作;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长聘教职体系各岗位聘任和考核的教学业绩要求;学校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负责审核长聘教职体系各岗位聘任和考核的科研业绩要求。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学科组应纳入一定比例已经获得长聘教职人员进入评聘组织。

第二十九条长聘教职体系岗位任职必备条件由人事处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起草并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文。长聘教职体系岗位工作业绩要求由学科(学院)起草,经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标准并请示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本分委员会长聘体系岗位聘任工作业绩要求,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文。

第七章支持与待遇

第三十条长聘体系岗位实行年薪制,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标准。聘期内如获晋升,按照同类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聘期内入选国家或省部级等人才计划,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体现校院二级管理,校内晋升、原有体系转聘人员及助理教授待遇由学校经费及学院工作量津贴额度共同保障。设置合理薪酬激励梯度,长聘体系人员岗位浮动薪酬部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第三十二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保持一定学术活跃度的长聘教授,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可申请延聘,并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聘任的人员若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背师德师风、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出现无法履行协议等情况,学校可提前终止并解除岗位聘任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聘教职体系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制定流程

2.长聘教职体系岗位工作业绩要求制定流程

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