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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发表时间:2019-11-18阅读次数:

 

第一条    机关党委实行委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1. 学习传达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定。

 

2. 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 讨论确定机关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等工作。

 

4. 讨论、审批机关党委所属单位党员发展、转正工作。

 

5. 研究决定机关党委党费使用等问题。

 

6. 研究和部署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7. 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8. 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9. 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

 

10. 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 讨论决定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

 

1. 机关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 机关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做出决定。

 

3. 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有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4. 党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 发表意见。

 

5. 充分发扬民主,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作出表态发言,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6. 党委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不同的事项结合实际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7. 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8.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提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9.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决策的执行

 

1. 党委会议记录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核签发。

 

2.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3. 党委委员对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