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作风建设  >  机关建设  >  正文

机关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表时间:2019-11-1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治党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关党委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推动机关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委发[2017]17号),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机关“三重一大”事项,须提交机关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机关“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机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机关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五)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六)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对机关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表彰;

 

(八)机关安全稳定和重大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涉及机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涉及机关工、青、妇及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机关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通过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主要包括:

 

(一)   讨论决定机关科级干部的任用、聘用等;

 

(二)   向学校推荐机关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三)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人选的组织推荐;

 

(四)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机关党的建设、机关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等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包括:

 

(一)   机关大型庆典、表彰及纪念活动等的组织安排;

 

(二)   需机关承担、支持的校级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经费使用事项,是指学校所规定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有权使用的经费限额的经费使用。主要包括:

 

(一)   机关党委年度预算;

 

(二)   机关年度预算外单项大额度资金(30000元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三)   其他需要学校支持的大额度经费支出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机关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由机关党委组织员如实、详细记录,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有关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凡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如需变更,应在原作出决定的范围内重新进行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书记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总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关纪委书记对决策过程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还应作为机关党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互相监督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或不争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机关党委委员,有以下情况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除遇紧急情况外);

 

2、未经机关党委委员会集体复议,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议的;

 

3、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