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同委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是学校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分主体,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中负集体责任,党委书记是机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会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三条 机关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责任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机关党委年度计划。
(二) 党委书记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三)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开展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重点解决机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深入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监督,推动权力的规范运行、阳光运行。
第七条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懈、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解决纠正“四风”问题,加强整治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员干部要带头解决查摆到的问题、带头转变作风,以少数带多数,发挥“头雁效应”。
第八条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助学校党委、纪委加强对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对管党治党不力的组织和干部严肃问责。
第九条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视机关纪检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支部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定期研究,做好责任分解,同党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第十一条 机关各党支部是机关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分主体,机关各党支部书记是本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支部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加强对本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落实报告制度。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配合做好干部考核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述职述廉。督促处级领导干部每年按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出现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依纪依规实施问责。
本细则经机关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