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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11-18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同委发[2015]3号)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纪委监督责任,是指纪委要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第三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应当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四条协助党委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   向机关党委及时报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   根据党委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实际,协助、督促机关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协助机关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细化各项任务,完善工作措施。

 

(三)   协助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严明党的纪律。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廉洁从业、廉洁修身教育,组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党委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

 

第六条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

 

(一)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

 

第七条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   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

 

(二)   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机关各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   强化对领导干部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加强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第九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

 

第十条加强信访、案件处理。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强化案件成果运用,加强回访、警示教育以及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对党委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   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四)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